编辑同志:我大学毕业后到某文化传播公司应聘,公司经理告诉我,由于我缺乏工作经验,录用后第一年难以为公司创造价值,公司还要指派师父培养我,各项成本较大,故要想进入公司工作,必须签订一份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不得提前离职,否则要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我答应公司的条件后,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请问若我离职是否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读者:顾俊海
顾俊海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你离职时无需向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