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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六人受审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02 14:28:27

2月23日,由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等6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39岁的梁某某系肥西县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梁某某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的学员提供作弊设备,通过作弊设备获取试题后,再利用无线通讯装置向学员传输试题答案。2020年1月22日,经驾校教练孔某某等人介绍,梁某某组织学员刘某乙参加科目四考试,刘某乙在作弊过程中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梁某某匆忙离开现场。同年10月22日,经驾校教练叶某某、潘某某等人介绍,梁某某组织学员汪某某、徐某某参加科目一考试,后在作弊时被当场查获。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这样说道:“假如机动车驾驶员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未能掌握基本驾驶常识,难免成为‘马路杀手’,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驾考教练员作为特殊技能的培训人员,应当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而叶某某等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充当学员与提供考试作弊人员间的掮客,亦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庭审中,梁某某、叶某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检察官说法:驾考作弊行为一旦被发现,组织作弊行为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校教练还会被宣告“职业禁止”,参与作弊的学员会被取消成绩及“禁考”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代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