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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超过实际价值 只能按约定的保险价值理赔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03 15:58:37

编辑同志:我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部门鉴定小车修复费用为320012元,而定损确定车全部报废损失为201907元,即修复费用远高于车辆现实价值。请问我该如何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读者:王冰冰

王冰冰读者:你只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投保时约定的保险价值。《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车辆损害中,具体体现为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但维修费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维修费用高于保险价值或损害发生时实际价值,鉴于赔偿维修费用会给侵权人、保险公司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也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故针对这种情形不宜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而应当由侵权人、保险公司按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赔偿。在本案已经约定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自然只能按保险价值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