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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免费搭载他人 不能构成好意同乘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07 14:01:48

编辑同志:刘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时见到步行的我,决定免费将我捎上。其间,我因摩托车掉入山谷而严重受伤。经查刘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0毫克,并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面对我的索赔,刘某以好意同乘为由拒绝。请问刘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读者:赵琳琳

赵琳琳读者: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与之对应,好意同乘是指不是出于盈利目的而无偿搭载他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意在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其构成要件是:司机之举系出于好意的无偿的帮助行为;司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司机虽然是免费搭载别人,但是也有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得因严重观察不周、驾驶措施失当导致重大侵权损害,必须具备驾驶资格这一基本前提。结合本案,刘某在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10毫克、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明知极易导致交通事故,虽然不希望造成他人损害,但却听之任之,明显具有间接故意。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本案不符合好意同乘条件,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