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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单位食堂“蹭饭”受伤 公司不能免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09 14:04:38

编辑同志:近日,张女士带儿子到丈夫所在公司,并经丈夫公司同意他们暂时在职工食堂用餐,但每人每餐必须交纳20元餐费,比职工多10元。一天中午,因食堂地面用洗洁精洗过后没有清理,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她的儿子一不留神跌倒受伤。当他们索要赔偿时,被公司一口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食堂供餐只面向职工,是职工的福利待遇,并非经营性质,而其儿子只是前来“蹭饭”的“外人”,故公司对其儿子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刘艳

刘艳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的儿子虽然是“外人”在食堂“蹭饭”,已事先征得公司同意,且餐费比职工多10元,即公司存在盈利,这就意味着彼此之间有着“经营”与“消费”的法律关系,公司属于特定情况下的经营者,张女士的儿子则属于特定情况下的消费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张女士之子被摔伤的结果,恰恰表明公司未尽保障职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也确已导致张女士之子遭受损害,所以,应当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