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私营企业经营困难 也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09 14:06:27

编辑同志:因我所在的私营企业没有为我缴存住房公积金,我曾要求其缴存,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经营困难,且属私营、没有为员工缴存的义务。请问该理由成立吗?读者:徐雯丽

徐雯丽读者:企业的理由不能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即私营企业也是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本案企业自然也不例外。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一直没有为你办理缴存登记,更没有依据相关比例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你可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