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的守护神 彰显法律的威严官”,这是当事人费某赠送给明光市人民法院涧溪法庭的锦旗上所写内容。为了感谢涧溪法庭办实事、解民忧,3月4日一大早,费某就等不及地赶车奔赴涧溪镇,给法官送来锦旗。
2015年7月,与费某交好的同村马某,想在老家购买一套新房,因身在外地回老家购房诸多不便,电话联系费某委托其购买,并支付了部分房款。其间,为了让开发商早点交房、方便马某进场装修,费某替马某付清房屋尾款5万元,马某顺利拿到房屋钥匙。然而马某却一直不愿偿还费某代为垫付的房屋尾款。多年下来,费某托过中间人、找过村干部调解,马某均拒绝还款,理由是正因为费某当初付清了房款,如今才给他造成无法倒逼开发商将公共设施建设到位的被动局面。费某也咨询过律师,但却因其和马某之间无任何借款手续,缺乏证据。
费某来到明光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的涧溪法庭经分析认为,该案因其取证特殊,不必拘泥于“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要回归真相,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走访群众的巡回审理方式。
在承办法官进村走访后,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从搜集到的间接证据看,费某受马某之托代为购房确属事实。综合村民意见、开发商证明和费某陈述,法官认为,马某为方便自己,委托费某办理买房事宜,费某基于友好关系接受委托,符合人之常情。二者属于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尽管其中5万元收据上记载着交款人是马某,也不影响认定该款项事实上系为费某所交纳。如果不是费某最终付清尾款,马某在仅支付10万元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可能把房子的钥匙交付给马某。
庭审中,法官结合全案事实,推定费某代为马某垫付房款5万元,依法作出责令马某向费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判决。
宣判后,马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记者 唐欢 通讯员 严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