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8日,省检察院与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一年来,这项首创机制贯彻落实情况怎么样?取得了哪些成效?值此机制实施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相关负责同志。
设立39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
为保障“林长+检察长”的有效运作,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官工作室”等工作机构39个。多个基层检察院还在省级“林长+检察长”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创新。蚌埠、亳州等地检察机关分别出台《关于建立涉林资源保护“五长五联”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强化检察监督助力三长制工作的协作意见》等,建立了包括检察机关、林业部门、法院、公安机关等在内的“五长五联”协作机制和“三长制”协作机制,构建了加大联动打击力度、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强化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依托“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更加便捷高效。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会同林业部门常态化开展巡防护林联合行动200余次。安庆市两级检察机关与林长办联合开展了松材线虫病除治专项巡查活动及“回头看”活动,对各县区存在的企业非法收购、加工疫木半成品情形,督促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对“回头看”中发现的除治不力情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有效避免了疫情的扩大。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会同区林业局开展了“加拿大一枝黄花”清除工作联合督查行动,联合下发了工作方案,对联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并现场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针对区域内存在的部分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不足、日常监管不到位、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落实整改建议,切实保障了古树名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正常生长。
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
为形成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强大合力,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与“林长办”及成员单位开展磋商、听证、圆桌会议等数十次。
为提高办案专业度,滁州市检察院聘请滁州市林业局骨干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六安市检察院在办理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环境案时,邀请林业部门专家到现场指导勘察取证,为提起诉讼筑牢证据基础。长丰县检察院主动为林业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服务,为40余人次进行了相关政策法规解析。定远县检察院针对王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300余株杨树的行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对王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后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责令王某在原地或异地以滥伐林木株数的三倍苗进行补植,促进了林业生态资源修复。
修复林地3700余亩补种树木数万棵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林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63件,立案32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7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48件,起诉88件,推动修复林地3700余亩,补种树木5万余棵,主张生态赔偿金370余万元,在10余起案件中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
在办案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切实将林业资源得到修复、公共利益得到维护作为目标,结合办案实际,对负有生态修复义务的当事人推行“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赔偿责任新模式。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林案件中,落实“生态修复+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支付生态补偿金或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情况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量刑建议考察指标。宁国市检察院在办理汪某某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考虑到汪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无力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检察机关积极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制定了“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案,推动其由“破坏者”变成“保护者”。明光市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破坏林地一案中,诉请法院判令违法行为人修复破坏的15000余平方米林地,恢复至满足正常林业生产种植条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省检察院将以贯彻落实‘府检联动’第一次联席会议要求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在推动解决鉴定评估难题、建立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机制、探索适用多样替代性修复模式等方面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推动‘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发挥更大效用。”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徐芳 肖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