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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30 11: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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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密娣诉被告范开萍、范保祥、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密娣4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陆密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由原告陆密娣负担811元,被告汪强负担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强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本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本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邹本来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92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曹军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海鹏(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09193314):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根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发新(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708162293):本院受理原告颜立明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运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04103311):本院受理原告高文豪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浩(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112258131):本院受理原告胡双全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广标(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03123310):本院受理原告陈传天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花元兵(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10203316):本院受理原告李亭平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凤玲(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801100061):本院受理原告周斌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春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03082315):本院受理原告葛莉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春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03082315):本院受理原告葛莉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志(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0703331X):本院受理原告阚军兵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华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1132297):本院受理原告杨磊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双梅(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710334X):本院受理原告何俊峰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发珍(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02122327):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兵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发珍(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02122327):本院受理原告方爱军与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发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行政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的法定职责; 2、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原告房屋时为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征诉被告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靳立志、安徽省汤池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雷丰舟诉被告靳立志、安徽省汤池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昌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尹言生诉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朱昌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彦丁、冯丽群: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世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彦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宣彦丁配偶冯丽群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2788号滨湖假日花园BHF-2-1地块地下车库1187(-),评估价格为18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环美亚国际教育交流培训中心(现用名为合肥市包河区环美亚教育交流培训中心)原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