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增加,违法乱象愈发普遍,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呈增长趋势……难题如何破题?4月15日上午,省司法厅召开《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立法将为群众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拧紧“安全阀”。
安全问题亟需标本兼治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性价比优势,成了不少群众的代步工具,亦是快递、外卖等行业的重要交通工具。据省电动自行车协会统计,我省现有电动自行车约2800余万辆。
然而,电动自行车在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其生产、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石常林介绍,近五年,我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也逐渐增多。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多个环节,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城管、交通等多个部门。目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压力主要集中在路面执法,源头管理力度不够,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全过程、全环节安全管理,特别是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控,切实消除我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列为立法调研论证类项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审议类项目。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省公安厅积极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集中研讨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报请省政府审议。经省政府批办,由省司法厅对草案进行立法审查。
涉及多方利益备受关注
“制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涉及多方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新闻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副厅长夏月星介绍,在立法审查过程中,有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不给登记、准不准许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能不能搭载成年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不要戴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要不要配安全头盔,外卖、快递等企业要不要为骑手购买人身保险,电动自行车乱停放、乱充电要不要处罚等。
《条例(草案)》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适用机动车管理规范,并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分部门监管”的管理体制,厘清各级政府与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旨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强化了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提出销售明示制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同时,拟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对在此之前购买、且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为7年。
为了解决12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问题,《条例(草案)》暂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仅限搭载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开门立法集民意纳民智
一部地方性法规能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是否体现人民意志,是否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正是为了确保各方民意体现在制度设计之中,提高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精准度,省司法厅将采取三种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省司法厅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上发布《条例(草案)》文本和相关背景说明。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以在省司法厅网页上直接提交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开展网络问卷调查。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制作调查问卷,通过第三方媒体发布问卷,并收集、汇总、整理网络意见,形成网络问卷调查分析报告,了解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的基本态度。
召开立法听证会。省司法厅将与省公安厅针对立法审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问卷调查中公众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基层交通管理警察、城市管理人员,以及业内专家学者等各方主体的意见建议。
夏月星表示,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省司法厅将根据《立法法》《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开展立法调研,并根据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 周莹莹 通讯员 彭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