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生产防护口罩,两家公司因是否冒用品牌开始了投诉、公开声明乃至相互起诉名誉权侵权,起因却是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无从追溯的个人账号以及盗用图片。4月11日,记者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名誉权官司在法官的多方论证、查阅了大量资料和相关证据后,终于尘埃落定。
购物平台现“嫁接”宣传
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科技公司)是六安市本地的一家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械、一次性无纺布医疗用品及无纺布制品的生产、销售等。被告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科技公司)是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两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均有防护口罩。
2021年7月,健康科技公司向省商务厅外贸处投诉,称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以医疗科技公司为代表的诸多盗取其公司宣传资料进行违规销售的企业,假冒、仿冒其公司商标、产品名称、标识、包装,甚至盗用其公司防护口罩的产品图片进行宣传,冒用其公司名义在国际购物平台上公开销售。而且健康科技公司还在投诉材料里提供了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宣传截图,图片上有医疗科技公司的厂房。
收到商务厅约谈通知,医疗科技公司一头雾水。与此同时,接二连三的客户电话也打到公司,称健康科技公司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已经发布了关于医疗科技公司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中明确指出该医疗科技公司仿冒其生产的防护口罩在国际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已经投诉举报等。随后,健康科技公司在自己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又发布类似指责医疗科技公司盗用防护口罩名称、包装等。 很快,各大网络平台都在转载这些文章。
果断发起名誉权之诉
搞清楚了来龙去脉,医疗科技公司深感委屈,决定不能“背黑锅”。当即,该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员对健康科技公司在网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医疗科技公司发现,被指责在网络购物平台盗用侵权的行为其实跟自己毫无关系。涉案平台是国外的一个电商平台,而医疗科技公司从来没有在该平台上注册企业用户信息,不是该平台的卖家商户。这个平台上确实有健康科技公司防护口罩产品在销售,网页配图是医疗科技公司的厂房和车间图片,但是这些都是盗用和嫁接,跟医疗科技公司没有关系。
医疗科技公司带着证据向裕安区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健康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以及所有网络公共平台发布的有关“医疗科技公司侵权”的不实信息,同时赔礼道歉。
健康科技公司也提起反诉,要求医疗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和宣传涉案侵权的产品,同时赔礼道歉。
法官悉心调查断是非
为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方论证、查阅了大量资料和相关证据,经过核实了解到,涉案的网络购物平台是东南亚的电商平台,在网站上销售商品的商品信息均为网站用户在其个人终端上自主上传,而医疗科技公司没有在该平台上注册过企业用户信息,不具备在该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的前提条件,网页配图是该公司图片被他人盗用。
审理中,法官指出电商平台上出现医疗科技公司的厂房和车间配图,销售健康科技公司的产品,健康科技公司发现后,应当第一时间向该电商平台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要求平台提供上传商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查清实际侵权人。而健康科技公司未向平台核实信息来源,未掌握确定是医疗科技公司进行的销售和宣传,仅凭配发了医疗科技公司图片即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投诉尚无结论时,就在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言词刻薄地指责医疗科技公司侵权。同时,商品信息需商户在终端上自主上传,作为电商用户,健康科技公司对此是明知的,未向平台核实信息来源,即主观认定医疗科技公司假冒、仿冒其公司销售产品、侵犯其公司利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反而,健康科技公司在公司网站发布文章和声明,相关文章在百度、搜狐、今日头条等各大网络平台进行大量转载和传播,足以引导阅读者对医疗科技公司产生误解,致使医疗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降低,社会评价下降,随着阅读量日益增多,对医疗科技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健康科技公司行为存在过错,严重侵犯医疗科技公司的企业名誉,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一审判决,健康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删除不实信息并赔礼道歉。经过判后答疑,健康科技公司也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网站上删除不实信息并登报赔礼道歉 。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信誉更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在当前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民营企业的任何发展都是来之不易的,特别是同行业之间,应形成一种在竞争中互相发展、在发展中走向合作共赢的理性竞争氛围,而不是靠刻意夸大、抹黑、否认别人,来彰显自身的优异。
该案中,健康科技公司在未能证实医疗科技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在公司网站发布文章和声明,致使医疗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降低,社会评价下降,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
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该案判决,既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一批试图通过造谣、传播误导性信息来损害竞争对手的民营企业,应当尊重、包容、理性地对待同行,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促进行业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卢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