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池州市东至县检察院依法对非法狩猎一只“野鸡”的檀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月28日,家住东至县胜利镇的檀某因农田里的庄稼遭到野鸡、野兔的破坏,当天晚上带上汽油大灯和伸缩网兜在湖滨村升金湖附近的农田边寻找猎物,现场捕到一只“野鸡”,在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民警鉴定,檀某捕获的猎物为“雉鸡”,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东至县政府发布的通报,全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此行为是非法捕猎,县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
该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并核实情况后,认定檀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非法狩猎的野鸡已放生,对生态资源未造成破坏,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4月11日,承办检察官当面对檀某进行训诫、普法教育,并向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胡潇 通讯员 余淑婷 凌留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