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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二进宫” 屡教不改当严惩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24 16:48:27

近日,旌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日上午10时许,郭某某在村里小店遇见同村村民储某某,储某某便邀请其到家里吃中饭,郭某某饮用了约半斤白酒。离开储某某家后,郭某某又被张某某邀到家中饮用了约二两白酒。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郭某某与妻子发生争吵,遂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旌阳镇某加油站处,被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9mg/100ml,后又经抽血检验,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郭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5年,郭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被旌德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又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追究,依法应从重处罚;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