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记者从潜山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13名被告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主犯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等10人交叉结伙作案,在潜山市、巢湖市、湖北省宜城市、浙江省长兴县等地使用铁锹等工具多次盗掘古墓葬,盗取三级以上文物多件。其中王某某等7名被告人将非法获得的文物直接交易买卖或者存放于其家中伺机出售。
潜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等10名被告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王某某等7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文物罪。综合案件性质和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对金某某等13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李凡 记者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