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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员工诉讼成本 限定起诉法院的条款无效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17 17:30:39

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住所地为A县。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工作地点在B县;如果我和公司发生纠纷,由千里之外的总公司所在的C市法院管辖。请问这种约定有效吗?读者:卢慧慧 

卢慧慧读者:该约定无效。限定员工起诉法院,实质上涉及协议管辖问题,指的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鉴于劳动合同具有公法性质,且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决定了其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正因为本案公司的所在地、所涉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A、B两县,决定了如果起诉只能向A县或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司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总公司所在地的C市法院管辖,无疑因违反协议管辖的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