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王某曾是我公司负责销售的业务员。半个月前,已经离职一年的王某,突然以借条为凭诉请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30万元借款。公司经核对发现,借条是王某利用其掌握的盖好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在其离职后教唆他人填上去的。请问在公司根本没有借款,甚至王某根本没有出借能力的情况下,“被负债”的公司该怎么办?
读者:张丽丽
张丽丽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上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本案中,该公司可以通过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借条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