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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公司秘密“跳槽” 当心惹来官司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18 16:22:32

编辑同志:三个月前,刘某不顾公司有着必须对公司独有的客户资料、进货渠道、销售网络等经营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的要求,“跳槽”到另一家单位并利用公司的对应信息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公司亏损达120万余元。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吕小兰 

吕小兰读者:刘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公司就商业秘密有着明确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刘某将之用到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无疑属于第三种情形。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刘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达120万余元,自然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