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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23 14:51:49

男子史某饮酒驾车撞人逃逸,事后因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提起诉讼。5月16日,记者了解到,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有权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项下拒赔,驳回史某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13日中午,史某与朋友等6人在凤阳县一大排档吃饭喝酒。酒后,史某驾车离开,途中接听电话,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行人唐某,造成唐某受伤、路边树木受损。事故发生后,史某未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弃车逃逸。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交警部门多次联系催促后,逃逸5个多小时的史某才到交警部门投案,经鉴定,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mg/100ml。

交警部门认定,史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驾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的法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史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后其没有报警是因为酒后开车。史某向唐某的家属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8万元, 之后,他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遭拒。

史某随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凤阳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经济损失48万元。保险公司称,史某具有醉酒驾驶并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所以拒绝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史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已充分理解并签字同意,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史某发生法律效力。史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在事故发生后达5个多小时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仍达17mg/100ml,结合史某自述的酒量、饮酒的数量、酒后的反应、状态以及酒精在人体中的分解速度,史某在事发后故意逃避酒精检测,致使无法检测事发时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但其达到醉驾标准的可能性极大,且具有肇事逃逸行为。同时,史某不能举证证明事发时其未达到醉酒的程度,故应由史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保险公司有权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项下拒赔,法院依法驳回了史某的诉请。

宣判后,史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5月初,滁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刘华元 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