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夫妻因为征地拆迁获得了一大笔经济补偿,生活状况已经大为改观。面对我们提出的赡养请求,儿女们均以他们的各项收入低于我们,甚至因为开支比我们大、生活水平还不如我们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费。我们为此事多说了几句,儿女们就对我们不理不睬、不闻不问了。请问子女真的能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吗?读者:张国金
张国金读者:《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即“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不能附加父母是否具有经济自给能力、子女有没有赡养能力等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
与之对应,虽然你们因为征地拆迁获得了大笔补偿,但这并不能作为他们拒绝承担赡养费的理由。不过,在计算赡养费用时,应当考虑到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你们的健康情况、子女的给付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