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笔者获悉,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辆灯光照射刺眼而导致两人互殴造成伤害的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2021年9月14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骑共享单车行驶至全椒县一路口被张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灯光刺到眼。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互殴,造成王某额头受伤。后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额骨凹陷性粉碎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另查,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全椒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主持下于2022年2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