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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法院首用诉前调解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02 09:49:26

债权在强制执行时,债权人才发现债务人的老房子早已拆迁,权属证书也已注销。于是债权人对注销证书的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注销登记行为违法。5月30日,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通过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将该争议焦点理清,明确了正确的矛盾所在,让原告心悦诚服撤诉,从而在诉前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

今年3月,原告何某因民事债权迟迟未兑现,向肥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何某发现,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曾经的老宅房屋已经拆迁,房屋权属证书也申请注销了。何某认为,自己的债权本来有标的物可以执行,现在房屋拆迁了,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确认房屋权属登记注销,债权无法兑现。于是,何某以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其确认案涉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肥东县法院在接收该案后,当即启动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特邀调解员根据何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其代理人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同时,约请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到院介绍案涉行为前后相关情况。结合双方的陈述,再对何某预想通过行政诉讼以实现其民事债权目的进行认真分析研判。

经过详细了解和分析,特邀调解员终于辨清案件来龙去脉,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向何某进行了耐心释法。原来,何某提起注销房屋权属行政登记虽发生在其民事债权判决确认后,但案涉房屋已在其债权未发生前的2008年被拆除了。当时,债务人秦某与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达成了拆迁安置协议,随后房屋即被拆除。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房屋权属证项下的房屋无论何种原因灭失,房屋权属证所有人应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注销登记。综合来看,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案涉房屋权属的注销登记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况且案涉房屋在2008年被拆除,当时何某与秦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产生。所以,何某对早在2008年就因拆除而灭失的房屋权属证号注销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仅不能实现其民事债权目的,还增加自己的讼累及精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调解员也告知何某,目前,秦某通过与政府达成的拆迁安置协议获取了安置房屋,何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对安置房屋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兑现自己的债权。

经过反复细心地疏导和解释,何某终于心悦诚服地撤回行政诉讼,一起行政争议在诉前顺利化解。

据悉,为了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今年3月,肥东县委政法委牵头,在全县范围内推行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此案也是肥东县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机制化解的第一起行政争议。(罗丹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