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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未经确认的指纹打卡记录 解聘员工于法无据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02 15:01:38

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近日以指纹打卡记录为凭,认定我两个月来迟到、早退21次,并依据其规章制度及与我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决定将我解聘。请问在记录系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我确认,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对记录的真实性作出保证,难以确定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司的解聘是否合法?读者:韩茜茜 

韩茜茜读者:指纹打卡记录不能作为认定你迟到、早退的唯一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其中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指纹打卡记录由于具备相应特征,无疑当属其列。但不等于指纹打卡记录,便能够当然地达到证明的效果。因为证据应当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纳的指纹打卡记录包括:双方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真实性作出保证的;以推定的方式可以认可其真实性的;经适格专家鉴定未经修改的。如果公司的指纹打卡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表明其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