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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法院审理宣判池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来源:胡潇 唐洁 阅读量:10000 2022-06-08 15:35:43

6月2日,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今年3月份宣判一起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据了解,2021年12月27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与其父亲在该区某村部站点等待公共汽车欲前往城区,被害人刘某驾驶公交车准时到达该站点。随后周某与父亲上车,周某因投币问题及先前在公交车上捡到一部手机与刘某发生口角,后周某用手朝刘某面部打了两下,致其双眼流泪,视线模糊,刘某果断停车报警。公安机关对案件核实情况后,依法移交至贵池区检察院,由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对驾驶员刘某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3月4日,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客应当树立规范行车、文明乘车意识。对于司机未按规定站点停车行为,乘客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行为,驾驶员应当将全车乘客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可以选择靠边停车,报警处理。(胡潇 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