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今年3月份成功审理一起案件。
2021年7月中旬,东至县人朱某趁着夜色先后四次骑摩托车来到贵池区牛头山镇钱某经营的“钱自来轮胎总经销(修理厂)”,共窃得废旧汽车轮毂四只,后将其中三只轮毂销赃至一废品回收点,得赃款380余元。7月22日晚,朱某来到木闸乡洪湖村,使用强光头灯、抄网在田间地头及河沟内捕捉青蛙等野生动物,捕获野生动物五十余只。晚23时许,朱某骑摩托车再次来到“钱自来轮胎总经销(修理厂)”,欲盗窃废旧汽车轮毂。因朱某搬动轮毂时被钱某发觉,朱某弃车逃离。公安机关在遗留现场的摩托车上查获蔑箩筐一只、强光头灯一只、抄网一个,箩筐内有疑似青蛙活体56只、疑似黑水鸡活体1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6只疑似青蛙中有8只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48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黑斑蛙,黑水鸡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这些野生动物被查获时均为活体,公安机关已分两批放生至合适的野外环境。
今年3月1日,案件经该院审理,依法对朱某做出宣判:“朱某犯盗窃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追缴非法所得。”(胡潇 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