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 未履行第三人是否担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08 16:37:34

编辑同志:某牛奶销售公司与养牛专业户黎某签订了牛奶供应合同,在合同履行一年后,黎某将养殖场卖给了向某,同时约定由向某继续提供牛奶。但是三个月后,向某无法提供牛奶。请问该牛奶销售公司应向谁主张责任并要求赔偿呢?

读者:黄蕾 

黄蕾读者:商业交易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即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无法要求该第三人履行合同,故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向某是该牛奶供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在黎某将养殖场卖给向某时,向某答应代替黎某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向某未能如约履行,导致某牛奶销售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因合同具有相对性,该牛奶销售公司应当向合同当事人向某主张违约责任,并请求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