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商家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 试用商品的使用费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08 16:39:04

编辑同志:刘某购买冰箱时,售货员提出可采用试用购买模式,先试用一周,再根据试用情况与客户要求决定是否购买。刘某夫妇听后,就答应挑选一台试用。在试用过程中,冰箱的制冷效果不错,但是在制冷过程中的噪音太大,所以刘某夫妇决定另作购买打算。第二天,刘某来到该电器商城准备退货,却被告知要交付一定的使用费。请问刘某应该支付这笔使用费吗? 读者:魏青 

魏青读者:试用买卖是当前商家促销的重要手段,其使用费的收取需以双方合意为基础。《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具体到本案,刘某因试用冰箱与该电器商城形成试用买卖关系,在试用之前,双方没有约定需要支付使用费,因此,刘某在试用后决定不予购买的,无须向该商家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