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祖宅继承引纠纷 法官调解续亲情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10 16:15:19

坐落在乡镇的一处普通老宅,亲兄弟两家互不相让,三代人相继争诉,历经一审、二审、再起诉,一次又一次地执行,一直未能解决。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找到问题症结所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桩长达35年的“祖宅”纠纷终于实现案结事了。

“农村人爱争口气,争面子,经过法官细心说理,我们亲兄弟间35年的疙瘩终于彻底解开了。”诉争多年的祁姓两兄弟对法官感慨地说道。

事情还要从上世纪50年代说起。祁某与邢某夫妻是庐江县泥河镇泥河街道居民,共生育长子祁甲、长女祁丙、次子祁乙、次女祁丁。

1953年,祁某病故,遗留坐落在泥河街道祖宅一套,分为前、中、后三间。当时孩子们都还年幼,邢某靠出租房屋、做小生意为生,后子女先后成家,祖宅一直由邢某及长子祁甲居住生活。祁乙则在外地工作成家。

1988年,因住房问题,邢某与长子祁甲发生纠纷,诉至庐江法院。庐江法院一审判决,前边楼下一大间(门面房)归邢某所有,楼上一间、后进一大间归祁甲所有,中进一间归祁乙所有,前进、中进允许进人通行,邢某给付长女祁丙和次女祁丁以经济补偿。

祁甲不服,上诉至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1990年,邢某立遗嘱一份,将其门面房(楼下一大间)指定由次子祁乙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是自1990年开始,该门面房一直由祁甲经营商店,2008年,又转为祁甲的儿子祁小甲经营。

2008年2月,邢某去世,祁乙要求大哥祁甲及其儿子祁小甲交付门面房,双方发生争执,再次诉至庐江法院。庐江法院判决祁小甲返还祁乙所有的房屋。判决生效后,祁小甲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祁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祁乙再次向庐江法院起诉,以祁小甲占有使用祁乙的房屋为由,要求祁小甲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祁小甲返还祁乙房屋,祁乙在祁小甲返还房屋后,不得妨碍祁小甲及其家人在返还房屋内通行。判决生效后,祁小甲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祁乙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祁小甲因其后进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向庐江县泥河镇规划建设管理分局申请维修,后经泥河镇规划委员同意其维修。在拆除后进房屋时,由于中进和后进房屋是相连的,祁乙的中进房屋也随之倒塌,之后祁小甲将倒塌后形成的建筑材料又进行了清理,变成空地,并在此空地上搭盖简易小棚。

于是,祁乙分别于2021年、2022年向庐江法院起诉,要求祁小甲赔偿自2008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占用自己门面房做生意使之无法出租该房屋而造成经济损失62400元,同时祁小甲拆除中进房屋行为系违法侵权行为,要求补偿3万元并拆除在中进房屋宅基地上建设的所有侵权建筑。

承办法官在前期深入地调查和耐心细致地沟通后,主动联系泥河镇政府、泥河街道、村支部和村民代表,积极协调祁甲、祁乙两家人坐在一起,面对面解决问题。

承办法官依据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明事理、讲情理、说利益,讲清诉讼带给当事人、家庭及子孙后代沉重的“感情债”,促使当事人权衡利益得失,寻找利益的交集和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祁小甲给付祁乙房屋补偿款,祁乙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至此,历经35年的老宅纠纷终于圆满地画上句号。

庐江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后释明、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建立“全程调解、方法人性、主体多元”诉讼调解模式,采取老百姓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发挥基层调解员作用,协调、动员、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具体的矛盾纠纷化解中来,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张桃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