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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比武过招” 学校未加制止需担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14 14:39:38

编辑同志:我11岁的儿子与同龄的小毅在课间休息时,彼此手持扫把“比武过招”。班主任不仅未加制止,反而在一旁观看助威。我儿子被小毅划伤眼睛。面对索要2万余元医疗费用,校方表示伤害来自小毅,与其无关。请问学校需要担责吗?

读者:何丹丹 

何丹丹读者:学校、小毅父母应当分担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鉴于你儿子与小毅同为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且当时他们身处学校,决定了学校应当对他们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可班主任明知他们“比武过招”,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极容易受到伤害,却未加制止,没有行使教育、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小毅父母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小毅本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其父母必须担责。另外,你儿子明知“比武过招”存在风险,却仍积极参与,明显属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