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是公司聘用的员工。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已资不抵债,甚至无力清偿我们的欠薪。请问在王某夫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们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我们能否要求王某夫妻承担清偿责任?读者:唐丽丽
唐丽丽读者:你有权要求王某夫妻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因为本案“夫妻公司”等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之对应,本案所涉公司虽系王某夫妻两人出资注册成立,但由于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由于王某夫妻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他们自己的财产,决定了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对欠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