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记者从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今年4月下旬审结一起案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母亲被判决支付女儿抚养费直至成年。
2008年初,青阳县的小张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丽丽。2009年7月,小张不幸遭遇车祸,落下精神二级残疾,只能从事简单的工作无固定收入,期间小李离家出走不知所踪,丽丽自此跟随小张及年迈的奶奶共同生活。今年1月10日,年仅15岁的丽丽将母亲小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李支付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抚养费十二万元,之后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支付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该院收案后,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4月19日,公告期满后该院作出以下判决:小李支付阿丽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抚养费共计64800元,后续抚养费按每月450元支付至阿丽十八周岁止。其后不久失踪多年的小李主动联系了法院,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给抚养费。小李作为母亲,依法负有抚养教育义务,但未尽抚养教育责任,且未履行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女儿丽丽依法要求其履行,获得法院的支持。(胡潇 蒋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