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老李下岗之后,迫于生活的压力,一直在寻找合适的工作。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学历也不高,老李找工作的过程异常艰辛。某日,老李根据电视台的招聘广告,到某食品厂应聘。老李认为该厂虽然规模不大,但工作不累人,工资也不错,于是选择到该厂上班。两个月之后,该厂还没有和老李签订劳动合同,老李有点着急,便向经理咨询。经理客气地告诉老李,老李所在的职位是以包工计件的方式计算工资的,每个月按照其实际完成的数额来发放工资,不组织生产时就不发放工资,所以厂里不和这类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该厂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读者:张萍
张萍读者: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由于食品厂不是每个月都有订单任务,于是以计件的方式给老李这一类工人发放工资,区别于常规的较稳定的工作岗位。为了保障这一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使用人单位在完成订单的具体过程中保持劳动力充足,避免员工中途离职等问题,老李可以在工作期间和该食品厂签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既能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能使用人单位提高用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