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作为某一专项技术人才,被一家公司引进,并签订了《人才引进协议》:我在公司工作3年,每年给予20万元人才引进奖,如果非因我的意愿被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立即兑现全部奖金。我工作半年后,公司因自身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拒绝兑现人才引进奖金。请问我能否索要全部人才引进奖金?读者:曾雯雯
曾雯雯读者:你有权要求公司兑现全部人才引进奖金。《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结合本案,正因为所涉《人才引进协议》是你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产生,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基于经营方向调整,不顾你反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对你而言无疑符合“非因本人意愿”的特征,其自然必须依据《人才引进协议》的约定向你支付“人才引进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