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小区的公共停车位长期停放着一些无人维护和使用的“僵尸车”,不仅严重影响美观,还加重了车位的紧张。而面对我们尽快处理、空出停车位的请求,车主却以其对小区停车位同样享有使用权,我们无权干涉为由置之不理。请问车主的说法合理吗?读者:何钰萍
何钰萍读者:你们有权要求车主清理。“僵尸车”车主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车位的共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中的共有,是指全体业主均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部分车主长期占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停放“僵尸车”,无疑是化“共有”为“私有”,并造成了其他业主无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甚至因无处停车等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僵尸车”车主片面强调自己的使用权,忽视其他业主利益,置其他业主权益于不顾的行为违法。因此,你们可以自行,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僵尸车”车主清理,如其固执己见,则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