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吴某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男子周某,两人只谈了三个月就闪电结婚了,婚后不久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来,吴某发现周某竟然还与另一名女子同居,无奈,吴某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生效没多久,吴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给付自己5万元损害赔偿。吴某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请求吗?
读者:何燕
何燕读者: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我国相关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中吴某的丈夫周某在结婚后仍与他人同居,周某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知,吴某在协议离婚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