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2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进一步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优化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第二批)》),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免罚清单(第二批)》共12条,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方面。对于清单中设定的12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免罚清单(第二批)》制定了一些创新举措。其中,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该条属全国首例。
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该条属长三角区域首例。
根据《免罚清单(第二批)》可知,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
此外,对要求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完成改正的,经核实后,不予处罚。而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
据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人员介绍,2021年7月1日,我省施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施行以来,全省共办理115起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案件,免罚金额762万元。
目前,安徽、上海、浙江等地已出台第一批免罚清单。而出台第二批清单,在全国安徽尚属首家。
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2年6月底前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4类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在《免罚清单(第二批)》中,我省规定,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而对于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
针对《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适用时限范围,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在2022年7月1日《免罚清单(第二批)》生效实施前,当事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
据介绍,为做好《免罚清单(第二批)》实施效果的跟踪,省生态环境厅将强化执法稽查与考核,确保《免罚清单(第二批)》合法使用,既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又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记者 张青川 通讯员 赵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