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笔者从全椒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全椒县菡美美容花芊墅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计8225元。
2021年7月4日,曹某在王某某开办的菡美美容花芊墅店美容过程中突发事故被烧伤。事故发生后,其被送往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全椒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曹某肩部及上肢二度烧伤、右侧背部二度烧伤、体表10%以下的烧伤。菡美美容花芊墅店赔偿了曹某的医疗费,后因其他项目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菡美美容花芊墅店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菡美美容花芊墅店承担侵权责任。对曹某的相关赔偿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8225元。至于后续康复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该店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款,遂作出如上判决。(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