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安排我参加了专业技术培训,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我经培训后,必须服务4年,培训费为2万元;若服务期未满时离职,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我服务2年后劳动合同到期,因为有其他更好的发展,于是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虽然合同到期了但服务期还有2年未履行,若执意离开,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请问,我应当支付违约金吗?
读者:朱桦
朱桦读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尽管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服务期未满,而且公司要求你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故你只有在约定的服务期满时离职才合法。而你在服务期未满就离职,无疑违反了服务期协议,故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