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的一位项目经理,将项目部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劳务转给周某,周某安排一些民工进行施工。该项目经理与周某私交很好。他曾向周某出具一份《承诺书》,并盖了公司印章,自认周某施工的工程款为30万元。后来,我单位在核算时发现周某施工的工程款最多只有20万元。请问,对于该项目经理代表我公司的自认,我公司能否申请撤回? 读者:黄霄云
黄霄云读者: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自认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原则上不得撤回。否则可能会破坏诉讼程序中的公平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认,法院应当给与其救济的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特殊情形的,允许有条件撤回自认,即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于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当事人若要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下作出的,需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出于对撤销自认的严谨态度,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本案中,你公司若要撤回自认,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就需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下作出的,否则,自认不允许随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