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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日加班 补休不能替代加班费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01 16:47:28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超市收银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我每周五至周三上班,周四为周休息日。端午节那天,公司没有放假,我正常上班。事后我要求给加班费,公司答复说没有加班费,可以补休一天。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读者:秋芸 

秋芸读者: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端午节在内,即端午节为法定休假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在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之间进行选择,而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则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