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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肇事获刑
来源:李凡 阅读量:10000 2022-07-22 09:39:58

近日,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非法加装遮阳雨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潜山市道路上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电动车凭借着费用低、不用考驾照、操作简单等特点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缺失,随意加装遮阳棚,在行驶的过程中不戴头盔、逆向行驶、随意变道、违法载人、无视交通信号灯,造成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在这里,法官郑重提醒大家,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都需要秉持谨慎的态度,保持对交通规则的敬畏之心,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做到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