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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有假 查!
我省出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25 16:00:24

记者7月20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程序提供统一规范,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该《办法》共十三条,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参照执行。《办法》提出了分级管理原则,明确了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两部门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突出部门联合监管。并规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再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充分衔接融合。

《办法》明确了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处理的固定程序,包括检查人员组成、现场监督检查和立案、现场监督检查和立案、通报和移送。要求在监督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同时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了固化,要求一旦发现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有效防范证据灭失。

此外,《办法》还对信息共享制度作出规定,要求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和运用,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行业自律的长效监管机制。

省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各自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上级交办、信访举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该办法对调查取证也作了明确规定。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制作或收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站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据了解,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基础,监测数据失真将导致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状况的误判,影响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因此必须要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我国曾出台多项法规制度防范环境监测中弄虚作假,如《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

记者还了解到,近期除安徽省外,海南省、江苏省也开展了严查重处数据弄虚作假工作,要求严打数据弄虚作假,引导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严守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记者 张青川 通讯员 赵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