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另责令被告人刘某及相关案涉个人按集资参与人未退还本金比例依法分别发还集资参与人。
2012年底2013年初,曾某某(已判刑)等人决定以黄山甲公司下属子公司黄山乙公司的名义发行华商卡进行集资,并设立运管(服务)中心和结算中心,后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50余家分公司。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注册成立了黄山乙公司阜阳分公司。该公司在存续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某遵循总公司的经营销售理念,以“旅游、健康、养老”为宣传、推介口号,通过组织推介会、参观、散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广泛宣传,约定购卡人消费时享受折扣比例,到期退卡时返还余额,并支付充值金额12%-16%不等的利息,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华商卡买卖合同,进而吸收资金。此后,分公司每月将销售华商卡吸收的资金统一结转到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根据分公司的销售额按比例核算业务提成。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及相关案涉个人共计直接向80余人累计吸收资金1078万元,尚有478.88万元未返还。
庭审前,该院还向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发放了预防养老诈骗的宣传册。阜南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持续推进预防养老诈骗普法宣传,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戎午 韩奔 记者 聂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