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份,被告人顾某租赁池州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某厂房筹建制衣厂,并聘请纪某等工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21年7月份起,顾某开始拖欠工人工资,直至2021年12月该厂停工停产。工人在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后,于2021年11月26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拖欠工资一事,人社局先后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顾某在指定时间到人社局配合解决欠薪事宜,但顾某均未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因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人社部门于2021年12月27日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2022年1月1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截至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顾某拒不支付6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521148元。2022年1月30日,被告人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顾某已支付部分劳动报酬。
2022年6月29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普法】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有支付能力却拒不支付、逃匿躲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律法规都有严格规定予以严惩。日常生活中,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知法守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莫以身试法;劳动者如遇工资被拖欠,应当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周婷婷 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