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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免费娱乐设施受伤 管理方应担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02 17:42:47

编辑同志:生日当天,郭某带着女儿去当地的游乐场游玩,该游乐场还为当天过生日的消费者提供部分免费游玩的项目。谁料,郭某女儿乘坐免费的娱乐设施发生故障,导致郭某女儿受伤。事后,该游乐场以该项目系免费提供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郭某女儿受到的伤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读者:章浩

章浩读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游乐场的经营者在郭某女儿生日当天为其提供免费的娱乐服务,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其娱乐设施突发故障,导致郭某女儿受伤,存在侵权与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该游乐场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