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5个建军节当日,省检察院召开“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情况,并发布6起典型案例。这6起典型案例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类案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性,同时也能够震慑涉军违法犯罪、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教育广大群众拥军爱军。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社会大众对军队和军人的信任,进而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产生危害。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与侦查机关、武装部队的协作配合,完善证据体系,准确证明并指控犯罪,切实加大对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军队、军人声誉和国防利益。”8月1日,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杜薇在谈起“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案”的典型意义时这样说道。
2016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后,使用伪造的士兵证,编造了自己为现役军人的虚假身份,从而获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并与其同居生活。其间,被害人张某某多次要求与被告人梁某某结婚,但梁某某均没有同意。2018年7月28日,梁某某还以做生意、购车等为由向张某某及家人借款,并声称将以军人退伍费偿还。张某某及家人发现梁某某并非军人后,遂报警。此外,被告人梁某某还以帮助他人调解故意伤害纠纷等为由,骗取他人钱款10.29万元。
在该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梁某某有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围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构成,案件承办检察官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重点补强梁某某冒充军人身份的相关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军地协作机制,就梁某某冒充军人身份的关键证据开展调查核实。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并结合证人证言,证实梁某某所持“士兵证”系套用现役军人身份信息制作的假证件,从而形成了证明梁某某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的完整证据锁链。2019年12月18日,灵璧县检察院以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冒充现役军人身份欺骗他人感情,严重损害了军队、军人声誉及国防利益,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依据事实证据,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向法庭进行了完整揭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了深入阐述,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
2020年6月23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梁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