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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甲醛延长血旺保鲜期
谢家集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17 16:13:23

8月3日,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陈某某便在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某村的出租房内加工经营血旺。2021年4月份以来,为了延长血旺的保鲜时间,陈某某明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甲醛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仍使用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血旺,并对外销售。陈某某加工制作的血旺,主要在田家庵区泉山农贸菜市场向不特定的群众和小摊贩出售。截至2021年6月7日被查获,陈某某共销售金额5000元左右。经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测,送检的7份现场抽样样品中有3份样品检测出甲醛成分。2021年7月29日,陈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经谢家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7日,谢家集区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办理该案刑事审查起诉的同时,谢家集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时介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1年11月12日,谢家集区检察院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30日内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起诉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截至公告期满,检察机关未收到任何机关或组织就此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反馈,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12月28日,谢家集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某依法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和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在3日的庭审上,公益诉讼检察官充分发表了公益诉讼意见:“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举国重视的问题。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受损,陈某某理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和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希望今天的庭审,能够让大家得到警示、警醒。”陈某某缺席了3日的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