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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 员工可索要哪些损失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17 16:28:36

编辑同志:我拿到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向现在公司提交了辞职书。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我急着拿离职证明走人,可公司让我等几天再来取。谁知,这是公司的一个托词。从离职到现在3个月了,我还没有拿到离职证明,这不仅导致我无法在新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入职手续,也没有其他单位敢录用我。请问:我能索要赔偿吗?读者:周安东 

周安东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见,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负有多项附随义务,其中就包括在员工办理完交接手续时就应当给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便劳动者顺利办理再入职手续,或者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具有惩戒用人单位恶意行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本案中,如果公司故意拖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你无法入职洽谈好的单位,也无法入职其他单位,失去了相应期间的工资收入,无疑应当依法向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