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法官顺利调解了一起村邻间因水塘使用权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闵某某均为广德市誓节镇某村村民,多年前,毕某某父亲开垦所在村民组的荒田并进行种植。后毕某某与父亲利用荒田中间的水塘用于灌溉,并种植部分作物。2021年4月,闵某某用挖机将水塘填平并栽树,损害了毕某某在水塘内种植的作物。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毕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闵某某将水塘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考虑到双方的村邻关系,承办法官立即组织两人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闵某某认为,该水塘系天然形成,毕某某并没有承包权和使用权。而毕某某则认为虽然该水塘的所有权在村民组,但自己使用了几十年,已经取得使用权,被告闵某某的开垦行为损害了自己在水塘内种植的作物,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虽然事实清楚,但若一判了之可能会加剧双方矛盾,不利于村邻关系和睦,遂决定前往当事人所在村,与当地村干部一起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村干部通过“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从法、理、情方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一步疏导双方情绪,通过释法析理,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闵某某向毕某某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2600元,毕某某不再干涉闵某某对案涉水塘的改造,双方握手言和。(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