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两年前,我们子女签订了一份“父母赡养协议”,约定我们由长子赡养,我们的遗产也全部归长子继承,其他人不承担赡养义务。因长子家庭突遭变故,我们基于生活困难只好要求其他子女赡养,但他们却以有协议在先为由拒绝。请问其他子女真的可以撒手不管吗?读者:吴香莲
吴香莲读者:其他子女照样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即不得撒手不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也分别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些规定明确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且赡养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免除或者转让。与之对应,本案所涉“父母赡养协议”中关于你们由长子负责赡养、其他人不承担对应责任约定,由于既剥夺了你们对其他子女的赡养请求权,明显与之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