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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法院公开审判两起公益诉讼案
来源:王海龙 记者 聂学剑 阅读量:10000 2022-08-29 15:05:43

“新楼盘开售,需要了解下吗?”“您好,请问需要低息贷款吗?”“最近考虑置换新车吗?”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接收到各种垃圾短信、电话骚扰,让人不厌其烦。这很有可能是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8月26日上午,临泉法院集中公开审判了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名被告人同堂受审,20余名移动通讯网点经营者旁听了庭审。

郭某和管某在临泉县某乡镇经营移动通讯代办业务,在为群众办卡过程中,将获取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供他人注册账号使用,以每单1至10元不等的价格从中牟利。截至案发,郭某违法所得3万余元,管某违法所得1万余元。

临泉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管某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郭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管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二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院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郭某、管某按照违法所得支付赔偿款,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郭某、管某均服判,并表示吸取教训、悔过自新。

法官说法: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个人财产乃至人身安全,也是数字经济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轻则使群众受到垃圾短信、电话骚扰,重则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给公安机关侦破犯罪造成重重困难,侵害不特定多人的财产、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此类犯罪必须严惩,对其中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之便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更要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郭某、管某作为移动通讯业务的经营者,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红线,不仅被判刑、缴纳罚金、退出全部赃款,还要按照违法所得支付赔偿款,并且公开赔礼道歉,可谓领了刑、赔了钱、丢了人,害人害己、得不偿失!此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个人信息无小事,不义之财不可取,规规矩矩做生意,本本分分做人,挣干干净净的钱,才能踏踏实实过日子。(王海龙 记者 聂学剑)